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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房跑步入場,完善城市發(fā)展格局

2021年06月04日09:03 來源:光明日報

6月2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了《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nèi)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nèi)投資專項支持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暫行辦法》是對4月3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所提出政策的一次細化和落實。在這次研究當前經(jīng)濟形勢與經(jīng)濟問題的會議上,中央提出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chǎn)權住房供給,防止以學區(qū)房等名義炒作房價。相關政策,在“十四五”規(guī)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草案)中以及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都有所提及。

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權益,始終是中央住房改革的出發(fā)點與底線。任何調(diào)控舉措,都不應背離這一初衷。解決住房問題的手段并非單一,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通過購買商品房來實現(xiàn)住有所居。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對沖高房價對人們造成的壓力,在人們生育意愿和能力高而薪酬、支付能力低的時間段緩沖壓力、緩解焦慮情緒,幫助他們及其后代度過人生最重要也最關鍵的一個時期。

在現(xiàn)代社會,房子是人口問題的重大牽制性因素,因而也是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相關性因素。家庭人口數(shù)量的增減,與房價形成壓力的大小存在密切關系。人們對生育的欲望與預期受限于對房屋面積大小及支付能力的預期。而人的生育愿望及能力的高峰年齡段恰好與就業(yè)時間不長、支付能力不高的時間段重合,這是大多數(shù)人都要遭遇的自然過程,卻無形中對生育形成了剛性約束。不顧及這種約束而生育,就會受到房子及現(xiàn)實帶來的多重“懲罰”。

因此,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另一重大意義在于其實際上賦予租房者一定程度的自由。這個自由不僅是選擇城市地點的自由,也是選擇工作的自由,F(xiàn)實中有很多中年人慨嘆生活之累,很大程度是因其背負著巨額房貸而只能慣性前行;一些年輕人選擇消極放棄,也就是選擇在加班、升職、掙錢、買房的主流路徑之外“另辟蹊徑”。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減輕年輕人在社會流動初始階段的巨大壓力,這種邊際投入所產(chǎn)生的效益,是勞動力市場以及整個社會煥發(fā)出巨大活力的保障。

保障性租賃住房,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就是附加在房屋之上的公共權利能不能得到落實。租房人要在教育、醫(y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方面與買房人享有同等待遇,遠非一紙文件就能解決。如果保障性租賃住房改革不能倒逼戶籍、入學等更深層次的改革大步推進,承租人應該享有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務就可能淪為空談。

不僅如此,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設計標準、建設標準、配套標準、生活便利程度以及公共設施齊全完善程度也是衡量保障性租賃住房優(yōu)劣的重要標準。顯然,如果沒有高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所在片區(qū)成為某一些人或某一類、從事某一行業(yè)的人的居住地,因而帶有層次或身份標簽,那也會產(chǎn)生新的社會問題。

此次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的推進能否對平抑高房價起到積極作用,促進住房回歸房住不炒的本位,應可期待。保障性租賃住房跑步入場,就是要發(fā)揮好政府這只無形的手的力量,發(fā)揮彌補市場失靈的托底保障作用,這或許是解決城市住房問題,構建完善的城市發(fā)展格局,加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一種好思路。(張焱)

(責編:張文婷、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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