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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兒童用藥的立法及監(jiān)管措施

鄧勇

2018年05月28日08:32 來源:中國醫(yī)藥報

長期以來,兒童用藥的可及性和安全性是世界各國政府、醫(yī)藥行業(yè)、醫(yī)療機構和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一些歐美國家為鼓勵兒童用藥的研發(fā),保證兒童用藥的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顯著地改善了兒童用藥的可及性和安全性。本文通過介紹歐美國家兒童用藥的相關立法和監(jiān)管措施,以期為促進我國兒童用藥的研制、加強和完善對兒童用藥的監(jiān)管提供借鑒。

美國的立法與監(jiān)管

美國FDA于1994年發(fā)布《兒科藥品標簽使用和劑量推定最終規(guī)則》,要求藥品制造企業(yè)對已經(jīng)上市的藥品,根據(jù)成人安全性和有效性數(shù)據(jù)添加兒科藥品標簽信息?紤]到該規(guī)則并未取得很好的效果,為了加強對食品、藥品、醫(yī)療器械等的管理,進一步提升美國公眾健康水平,199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現(xiàn)代化法案》,該法案專列了“兒科用藥研究”一章,旨在進一步強化兒科臨床試驗的開展,并給予進行兒科藥品臨床研究的新藥6個月的專利延長期。

200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兒童最佳藥物法案》,這是美國針對兒科用藥研究制定的專門性法律規(guī)范。該法案延續(xù)了1997年《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現(xiàn)代化法案》中設立的6個月的兒科獨占保護期政策,成立兒科治療辦公室負責倫理和上市后的安全性問題。

鑒于藥企自愿進行兒科用藥研究的積極性有限,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賦予FDA強制藥企開展兒科用藥研究的權力,因此,在2003年制定了《兒科研究公平法》,要求當藥企申請上市的藥品含有新活性成分、新適應證、新劑型、新給藥方案或新給藥途徑時均需開展兒科評估。在滿足一定條件時,F(xiàn)DA可要求藥企在指定期限內(nèi)就其已上市藥品開展兒科研究并提交報告。

2007年美國國會通過《食品藥品管理修正案》,對2002年和2003年的法案進行了修訂,成立了兒科審評委員會。兒科審評委員會由藥品和生物制品審評機構領導,為FDA關于兒科用藥審評的質(zhì)量與一致性提供支持。其成員包括藥品和生物制品審評機構的代表、管理辦公室代表,這些代表涵蓋兒科、臨床藥理、統(tǒng)計、毒理、安全性、化學、法律、倫理等方面的專家,以及關于審評產(chǎn)品的相關專家。

這一系列的立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產(chǎn)生了積極的影響。截至2010年8月,F(xiàn)DA收到了610份兒科研究需求建議以及公布的394份紙質(zhì)要求。截至目前,F(xiàn)DA批準了173個藥品具有兒科獨占權。

歐盟的立法與監(jiān)管

歐盟兒童用藥立法始于1997年歐盟委員會在歐洲藥物管理局(EMA)組織的一次專家圓桌會議,討論兒童用藥問題。會議認為有必要加強立法并引入兒童藥物開發(fā)的激勵機制。

1998年歐盟參與ICH中兒童藥物臨床指南的討論,2000年,ICH成員國完成兒童臨床研究(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 the Paediatric Population)指南(ICH E11)。2001年,歐盟將E11作為歐盟兒童臨床研究指南。

2002年,歐洲委員會協(xié)商提出了為兒童提供更好用藥(Better Medicines for Children:proposed Regulatory Actions on Paediatric Medicinal Products)議案。

2006年12月歐盟通過《兒科藥品管理條例》提案,該條例于2007年1月26日正式生效。其目的旨在促進兒童醫(yī)藥產(chǎn)品的開發(fā)和可獲得性,確保治療兒科人群的藥品受到高質(zhì)量、符合倫理和獲得用于兒童的許可。該條例還規(guī)定,于2007年7月26日以前,在歐洲藥物管理局內(nèi)部設立具有專業(yè)知識和能力的科學委員會,即兒科委員會,以評估用于兒童的藥品研發(fā)。

自《兒科藥品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歐洲藥物管理局為申請者的兒科用藥研發(fā)提供免費科學建議。此類科學建議大部分來源于兒科委員會成員的貢獻。2010年~2015年,兒科委員會專家參與的科學建議平均每年有80次~90次。兒科人群參與的臨床試驗占臨床試驗總數(shù)的比例顯著增加。

(作者單位:北京中醫(yī)藥大學法律系)

(責編:李軼群、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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